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信用百科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2-07-15 10:45:35|浏览次数: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对于信用评价的实施,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

  同时,为确保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2021年度评价指标分为风险防控指标,信用行为指标,服务实体经济指标,以及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四个板块,部分评分内容在以往年度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案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将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Copy right © 2019 启德认证(江苏)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icp:苏ICP备20014067号
指导文件:国办发(2014)第21号《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通知
国办(2007)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中介机构加大打击力度 严惩违背诚信行为
主办: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 第三方评价:各省市征信机构、信用评级、认证机构